惩前毖后,彰显社会道德评判力量 -9游会

惩前毖后,彰显社会道德评判力量 -9游会

2023-7-6 10:07| 编辑: 堇色 | 查看: 9112| 评论: 0|原作者: 赵文汉|来自: 颍州晚报

  2000多年前,孟子说过:“今人乍见孺子将入于井,皆有怵惕恻隐之心。非所以内交于孺子之父母也,非所以要誉于乡党朋友也,非恶其声而然也。”其大意是说,一个人突然看到一个小孩要掉到井里去了,这时,是个人,他对这个孩子都会产生一种怜悯同情的心,要想着办法去救这个孩子;这样的心情并非来自父母的遗传,也不是要在朋友、乡邻中获得什么好名声,而是他的天然本性使然。

  是的,同情之心,怜悯之情,是天生的,是做人的基本素养。假如一个人连这点同情之心都没有,他就不配做个人,是人类社会的“害群之马”。对于此类人,当然不能听之任之,必须加以教育、打压。于是,人类就用法律对这些非人类的行为加以约束和规范,让他们为“非人类行为”付出代价,以警示其他人。

  这个高喊“不跳不是人”的沈某,已被苏州警方依法进行了行政拘留,这样做理所当然。可是,不少人认为,这样的拘留于法无据。据报道,律师称,目前我国刑法中并无教唆自杀的规定,无法对起哄者进行刑事追责。但是,律师也强调,起哄者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,可对其进行治安处罚,公安机关可对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。

  在这一事件中,我赞同苏州警方的做法,为他们鼓掌。也许有人会对沈某的行为是否可以定性为“涉嫌寻衅滋事”提出异议。我的想法是,对于这种在道德与法律边沿上游走的人,在这种“可有”也“可无”状态中,就要判他“有”;在“可轻”也“可重”的状态,就要判他“重”。这样做的目的,在于惩前毖后,彰显社会道德评判的力量,尤其是警示那些没有道德底线的人,多收敛自己的言行,不可随意践踏人类道德的底线。

  其实,在网络世界中这样的网民多如过江之鲫。“网暴”等现象中就是这类人在作祟。因此,笔者呼吁尽快制定出打击网上“毒舌”的相关法律法规,打压网络邪气,净化社会风气,张扬人间正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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